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