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综合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组织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综合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组织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