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区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