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改造;保障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推进安全生产重点领域、重点单位的物联网建设;监督管理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