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作业区域设置救生舱等紧急避险救生设施。
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受市和区人民政府委托执行应急救援任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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