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八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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