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