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承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措施的落实、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转及维护现场秩序工作人员的配备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承办单位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