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或者年度内发生两起死亡责任事故的,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降低其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限制其一年内参加政府投资、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及该年度政府奖项的评奖,并将有关情况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前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落实有关安全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