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通过开设公益性专题栏目等形式,对社会公众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和自救互救知识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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