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考核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