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重大危险源监控;
(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或者救援服务;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重大危险源监控;
(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或者救援服务;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