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十二条 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供气、供热、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单位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传输管线施工和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设备、设施日常维护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定期开展运行安全评价,及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保障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