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和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和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并由专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