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八十二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八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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