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文化建设、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