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安全生产强制性保险等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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