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了解下列事项:
(一)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二)已采取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三)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作业场所公示、书面告知、答复、教育培训等方式,将前款所列事项告知从业人员,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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