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三条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教育和培训的职责和具体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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