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进行传教活动,不得在公共场所擅自设立宗教设施和宗教造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