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设施,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同意,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