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 第二十三条 信教公民为满足个人宗教生活需要,可以按照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和习惯,在本人住宅内过宗教生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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