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 第二十四条 进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参加该场所内的宗教活动,应当尊重该宗教的习俗,遵守该场所的管理制度;不得干扰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不得进行不同信仰或者不同宗教的争论和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