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出版物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出版物 第二十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印制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持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并办理准印或者复制委托手续。
非宗教团体和非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不得印制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非宗教团体和非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不得印制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