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七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代表团团长书面请假并得到批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书面请假并得到批准。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临时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的,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代表团团长请假并得到批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请假并得到批准。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临时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的,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代表团团长请假并得到批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请假并得到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