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