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五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五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三条 代表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代表列入传达、阅读文件人员范围。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传达、阅读有关文件作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