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五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五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代表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立法和监督工作计划、重要工作情况以及其他参阅资料。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代表通报有关工作情况,提供公报以及相关资料。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代表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代表通报有关工作情况,提供公报以及相关资料。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代表通报重要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