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五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五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街道人大代表工作机构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为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开展闭会期间活动提供条件和服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根据各项工作的需要邀请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立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议案办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审查等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扩大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参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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