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五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五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听取并审议有关国家机关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的报告,并将报告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
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及其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经交办机关同意,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答复。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
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及其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经交办机关同意,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