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五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五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二十七条 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占用的工作时间,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保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接到通知后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请假申请,单位应当予以批准;代表所在单位接到通知的,应当及时告知代表,代表提出请假申请的,单位应当予以批准。
代表所在单位对代表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应当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代表参加代表活动期间,原来承担的生产和工作任务应当相应免除、减少或者调整。实行工作量化管理或者考核的单位,应当根据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占用的工作时间,相应计算工作量。
代表所在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指定机构或者人员,配合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共同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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