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六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六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根据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报告履职情况。
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根据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报告履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