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市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