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或者一个代表团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议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制定、修改和解释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的事项;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监督方面的事项;
(五)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代表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可以列入大会议程,可以根据议案集中反映的问题一并交主管机关研究办理,并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也可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议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制定、修改和解释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的事项;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监督方面的事项;
(五)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代表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可以列入大会议程,可以根据议案集中反映的问题一并交主管机关研究办理,并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也可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