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或者一个代表团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