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或者三个以上代表团,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提议应当写明调查的对象、内容和要求。
提议应当写明调查的对象、内容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