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六条 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可以按照行业、工作单位、居住区域,或者按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划分的小组,组成代表小组或者联组,开展代表活动。
代表可以参加一个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或者联组应当推选组长、副组长,制定闭会期间活动计划,每年活动不少于两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