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的统一安排,参加有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了解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情况,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对代表的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如实汇报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
代表在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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