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八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调查研究活动形成的报告,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工作部门研究处理。接受报告的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工作部门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代表反馈,也可以委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代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