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代表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代表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二十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