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代表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代表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二十二条 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通过参加统一组织的选民接待日、座谈会、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以及走访选民等方式,保持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选民接待日活动每年应当不少于两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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