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代表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代表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二十三条 代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一)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提出议案,对各项议题发表审议意见;
(二)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反映;
(四)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反映。
(一)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提出议案,对各项议题发表审议意见;
(二)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反映;
(四)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