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代表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代表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之间的联系制度,并为代表密切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提供保障,畅通代表了解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的渠道。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设立代表信箱,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安排固定时间和固定场所接待选民。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代表工作,便于代表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执行代表职务所需要的信息。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设立代表信箱,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安排固定时间和固定场所接待选民。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代表工作,便于代表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执行代表职务所需要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