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代表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四章 代表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按照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与原选举单位代表建立固定联系;
(四)参加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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