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受委托组织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