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结合技术推广开展经营服务,经营服务的主要范围包括:良种、农用生产资料以及农产品保鲜加工、运销业务和产品开发。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兴办的为农业服务、技贸结合的经济实体,依法享受国家税收和信贷优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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