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经营服务的收入,主要用于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
任何部门不得要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上缴利润。
任何部门不得要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上缴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