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办公场所、试验基地、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不受侵占。对违反者应当责令改正,退回财产,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