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改善他们的待遇,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持专业科技人员的稳定。
鼓励国家农业科技人员到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技术员以上职称的国家农业技术人员,在原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档工资,每五年予以固定,并继续向上浮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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