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农民技术员给予适当经济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